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财产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原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