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条已修改活佛亲属不得干涉寺院内部事务和对活佛的教育管理、不得干预喇章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寺院建房居住。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