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九条已修改活佛应当居住在寺院;离寺应当遵守教职人员请销假制度;支持、协助寺管会管理寺院事务。活佛兼任其他寺院僧职时,须经任职寺院寺管会聘任,征得州、县佛教协会同意,报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