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在州内跨县学经,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寺院寺管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的佛教协会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治州内的佛教教职人员需要到外地进修学经、自治州外的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主持佛事活动或者学经的,应当经州佛教协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出省学经的教职人员,需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凡外来人员到州内学经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