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对继位转世活佛的培养,由寺管会选聘爱国爱教、学修兼优、有教学能力的经师,制定培养计划,经州佛教协会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实施。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