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继位转世活佛的培养,由寺管会选聘爱国爱教、学修兼优、有教学能力的经师,制定培养计划,经州佛教协会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