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五条已修改教职人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履行公民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佛教活动;(二)抵制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佛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和寺管会的教育管理;(四)遵守佛教教义教规和寺院内部管理制度;(五)参加寺院自养和社会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