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职人员的权利:(一)依照佛教教义教规从事佛教活动;(二)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三)接收信教公民自愿捐赠的布施;(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翻译和佛教学术研究活动;(五)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