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教职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履行公民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佛教活动;

(二)抵制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佛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和寺管会的教育管理;

(四)遵守佛教教义教规和寺院内部管理制度;

(五)参加寺院自养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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