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教职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履行公民义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佛教活动;
(二)抵制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佛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佛教协会和寺管会的教育管理;
(四)遵守佛教教义教规和寺院内部管理制度;
(五)参加寺院自养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