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教职人员的权利:

(一)依照佛教教义教规从事佛教活动;

(二)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三)接收信教公民自愿捐赠的布施;

(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翻译和佛教学术研究活动;

(五)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