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二条已修改入寺和离寺教职人员应当办理如下手续:(一)入寺教职人员本人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二)入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三)入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入寺手续;(四)离寺教职人员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交回《佛教教职人员证》;(五)离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批准;(六)离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离寺手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