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活佛、僧尼。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