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入寺和离寺教职人员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入寺教职人员本人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入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三)入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入寺手续;

(四)离寺教职人员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交回《佛教教职人员证》;

(五)离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批准;

(六)离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离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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