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周期的;
(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
(三)滞留财政资金的;
(四)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五)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
(六)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
(八)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