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