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