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温泉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市温泉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