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施工许可证》或《温泉取用证》、强行制止施工、封井、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温泉水井或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温泉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温泉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经营开采权、取用权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