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温泉取用证》、封井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一)过量开采或浪费温泉的;(二)拒装计量水表、用人为方法使水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水表的;(三)不缴纳温泉开采费或资源费,在缴纳滞纳金满一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