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温泉取用证》、封井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一)过量开采或浪费温泉的;

(二)拒装计量水表、用人为方法使水表慢行或故意破坏计量水表的;

(三)不缴纳温泉开采费或资源费,在缴纳滞纳金满一个月仍拒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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