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家畜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凡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二)经分割的家畜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三)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四)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