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家畜产品流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凡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其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屠宰许可证件,在输入前三日内报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输入时应当持随货同行的有效证件向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