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答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处理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的咨询和投诉;
(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活动;
(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
(五)检查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了解各单位、各地区的纠纷特点和信息,建立高效、及时的纠纷社情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