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七条有效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纠纷当事人宣布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或者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其处理途径;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