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