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