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纠纷案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