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