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委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