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一)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根据需要由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