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管理、建设、改善、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