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河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