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河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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