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车辆、船只和飞行器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并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三)车辆的通行对桥涵构成直接损害;(四)飞行器穿越桥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