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城市道路有直接危害的车辆或者超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