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