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工程渣土专业消纳场地、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