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