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公益活动需要,确需设置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的,应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拆除。公益性宣传牌(栏)、宣传标语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