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市区悬挂的非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加强管理,控制数量、规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