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