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逾期不发布的,由广告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又不登设公益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