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临街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三)污染环境的;(四)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五)破坏绿化的。临街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