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应当按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