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擅自对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