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清洁。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