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