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