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里弄、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维护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公共绿地),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四)隧道、公路、铁路、地下人行通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点、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及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