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城市河道的接收工作。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并提交整治建设、设施保护和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方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