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河道分级管理范围,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城市河道分别交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城建投资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城市河道,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接收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自行接收管理、维护,报送城市河道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河道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