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河道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城市河道建设计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河道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